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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候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金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候丰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58号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金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至博,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丰福,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候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计25元,由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