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赵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赵某1,赵某2,俞某1,俞某2,俞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45号原告:孙某1,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委托代理人:沈水根,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2,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被告:赵某1,女,194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赵某2,男,194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被告:俞某1,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被告俞某2,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被告俞某3,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被告赵某1、被告赵某2、被告俞某1、被告俞某2、被告俞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7年8月18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