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德炉、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炉,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邱德炉,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东乡县环卫所宿舍,被执行人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住所地东乡县虎圩乡老虎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邱德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在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有经费、存款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东乡县虎圩初级中学在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有经费59269.8元,该款提取至东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帐户上(开户行:中国银行东乡支行;开户名称:东乡县人民法院;帐户:19×××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