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柳颖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柳颖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633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南沙区裕丽街6号114房。负责人:黄逢裕,职务主管。委托代理人:颜智鹏,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颖睿,男,汉族,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柳颖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老善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静宜书 记 员 钟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