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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咪、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咪,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7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咪,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原审误为北京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号楼2104。投资人:黄子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香格里拉文化艺术公社15号。法定代表人:艾迪.斯瓦伯达,执行董事。上诉人张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华筝古韵中心)、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欧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华筝古韵中心针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2.华筝古韵中心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无视我方的主体异议,程序严重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且在本案重要的基础事实未予查明的基础上认定主体责任,适用法律及参考相关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华筝古韵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不同意张咪的上诉理由。东方欧美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华筝古韵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我中心与东方欧美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2.张咪及东方欧美公司返还收取的投资款50万元;3.张咪及东方欧美公司赔偿我中心经济损失102521元(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计算的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4月15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10日,甲方东方欧美公司与乙方华筝古韵中心签订《协议》,内容为:鉴于甲方正在为一个名为《中国一夜》的项目制作舞台剧,同时为整个项目寻找联合参与的合作者,乙方对加入此项目,和甲方成为合作关系很感兴趣,甲方正在为舞台剧寻找表演者,乙方有能力找到表演者和其他必要的艺术家并用于《中国一夜》舞台剧之中,双方经商议决定确定商业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协议签订之时,此制作项目价值为1000万元,乙方出资100万元,成为持股10%股东,拥有项目的股份10%;乙方作为《中国一夜》创作团队的成员,对《中国一夜》的制作、排练,表演同样分担责任;在关于艺术及管理方面的大的决定需同《中国一夜》的所有合作者讨论商议,但大股东甲方拥有所有最终决定权;乙方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股份价值的一半,50万元,付款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前,乙方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剩余的股份价值,50万元,付款日期为2011年2月20日;甲方将提供给乙方购买《中国一夜》舞台股份价值额外的10%的选择权,该选择权一直到2011年3月15日前有效,逾期后乙方能否购买额外股份价值取决于将来的协商;乙方基于其作为合作参与者所付的百分比按比例分配参与到该舞台剧的净收益分成。“净收益”是指:甲方在支付完舞台剧项目相关必要的艺术家的成本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家的工资、录音师)和税之后的所有演出的实际收入资金及由《中国一夜》项目所研发的所有衍生品的净利润(包括《中国一夜》的CDDVD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行、售卖及纪念品等所带来的利润)。甲方将乙方的利润分成以周期3个月一结算的方式在固定日期汇入乙方的指定账号中(特殊情况除外);“WE”乐团将归属于乙方拥有,是《中国一夜》舞台剧的指定表演团体,乙方必须确保“WE”在舞台剧中同整体的所有艺术家及表演者全力合作表演。甲方指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张咪,账号×××。上述协议签订后,华筝古韵中心于2011年1月28日通过案外人李某1向上述甲方指定账户内汇入30万元,于2011年3月16日汇入20万元。2011年3月24日,东方欧美公司向华筝古韵中心出具收到50万元收据,收款人处有张咪的签名。2011年8月17日,华筝古韵中心投资人黄子琦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张咪投资音乐舞台剧涉嫌诈骗。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对艾迪·斯瓦伯达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她们(指英某和黄子琦)打入张咪账户的钱由谁管理,如何使用?答:因为黄子琦按合同还有50万款未到位,且黄这边的款不能明确到底是黄还是李(某1)的投资,所以到现在我们可以说还未用黄这边之前打入的50万,那么另外100万是英某投的,管理是我们公司这边,但每一笔款的使用必须有我、张咪和英某三人签字才可以使用。问:你策划的这个“中国一夜”舞台剧是否向相关部门备案。答:还没有过。因为这个舞台剧前期策划、准备还未成型,所以我们还不具备上报的条件,即使是报,也要找相关经纪公司上报,但是到今年三月以后,英某以儿子在外国上学为由想从我们这里要钱用,我认为她这样是违约,所以我想这事暂时无法继续下去,后来又因为一直在为这件事反复交涉,黄子琦也讲要撤回她的钱,我当然不能给,因为黄的钱又是李某1打入的,这样8月3日我给英某发了一个函,讲明我已停下了《中国一夜》的工作,等待警方介入调查……”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对张咪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中国一夜》舞台剧是否存在?答:有,还没有制作完成。问:是否有文化部的相关批文?答:还在制作前期,没有批文。问:《中国一夜》是否有视频演员排练?答:没有。”2011年9月2日,公安机关对张咪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黄子琦投资《中国一夜》舞台剧了吗?答:她当时要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她只投了50万元人民币。问:黄子琦的款是怎么到账的?答:黄子琦的这50万元人民币也是专款专用,汇入到我个人名下开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也和齐某的款项一样是专款专用,也是制作方和投资方双方同意后才使用。问:你给制作方找哪些演员(或团体),是谁?答:这项目还在前期筹备阶段,还不到找演员的阶段,因此我还没开始找,而且这只是我帮忙。问:这《中国一夜》舞台剧的项目现在还存在吗?答:当然有。现在是《中国一夜》舞台剧剧本修改阶段。”2013年3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方欧美公司曾将华筝古韵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支付投资款50万元,华筝古韵中心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东方欧美公司返还50万元并赔偿律师费和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314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双方的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予驳回。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齐某系《中国一夜》舞台剧制作项目的另一投资人。2012年2月,齐某曾以合同纠纷为由将东方欧美公司和张咪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东方欧美公司和张咪返还其投资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的专款专用账户由张咪名义设立,张咪用以收取齐某投资款的账户为其名下尾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该账户在2004年便已设立,在齐某2010年10月11日汇款30万元之前该账户内有余额158.63元,30万元汇入之后,该账户通过现金支付、ATM取款和转账支取方式多次取款,在齐某2010年11月29日汇款60万元前该账户余额为43463.63元,在60万元款项汇入当天,张咪将账户内所有款项643463.63元全部转到当天新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的账户,张咪认可该账户为该案涉案合同专款专用账户。该案审理另查明,经齐某、张咪、艾迪·斯瓦伯达共同确认,在2010年10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期间共支付涉案舞台剧项目的编曲酬劳和东方欧美公司该三个月的运转费用共计233646.25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9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齐某与东方欧美公司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制作合同书》于判决生效后解除;二、东方欧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齐某八十八万三千一百七十六元八角八分;三、张咪就上述第二项应返还款项中的七十六万六千三百五十三元七角五分与东方欧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中,华筝古韵中心和张咪均认可(2012)朝民初字第091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中国一夜》舞台剧就不再进行。另查,张咪上述尾号为×××的账户在华筝古韵中心2011年1月28日汇入30万元前余额为355826.93元,该30万元汇入后,该账户通过转账支取、现金支取、售汇等方式多次进出款项,在华筝古韵中心2011年3月16日汇入20万元之前该账户余额为385200.78元,该20万元汇入后,该账户陆续通过ATM机取款、现金支取、消费刷卡等方式支取款项,2011年7月24日张咪从该账户转账支取40万元,之后张咪又于2011年8月30日存入该账户400205.56元,截至2014年9月3日前,该账户内余额为518246.30元。2014年9月3日,该账户通过司法扣划518246元。诉讼中,关于2011年7月24日转账支取的40万元,张咪称因项目需要其代表公司出国洽谈,当日该40万元是冻结的保证金,在2011年8月30日解冻;关于2014年9月3日的司法扣划,张咪称系法院执行(2012)朝民初字第09157号判决书时作出的司法扣划。又查,在(2011)朝民初字第31453号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东方欧美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欧珀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2007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于2005年6月30日设立,设立股东为陈某、王某,注册资本10万元。2007年9月,东方欧美公司股东变更为张咪、李某2,其中张咪出资9万元,李某2出资为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艾迪·斯瓦伯达,任执行董事。庭审中,张咪提交东方欧美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出具的《张咪担任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名义股东的情况说明》,称公司更名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做了变更,由艾迪·斯瓦伯达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为满足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艾迪·斯瓦伯达请朋友张咪及其女儿李某2作为东方欧美的名义股东,但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实际权利和义务,也不参与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运营和股东分红。华筝古韵中心对该说明不认可。2011年11月2日,东方欧美公司的股东由张咪和李某2变更为欧某。2012年11月19日,东方欧美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方欧美公司和华筝古韵中心签订的《协议》,双方约定建立以张咪的名义设立的专款专用账户,故应当认定张咪作为涉案合同中特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享有有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涉案协议的履行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东方欧美公司也未在本案中证明其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审理查明的情况,现双方之间的协议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华筝古韵中心要求解除其与东方欧美公司之间的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情况,在华筝古韵中心支付投资款后,东方欧美公司就有关《中国一夜》舞台剧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工作,东方欧美公司和张咪亦未就舞台剧发生相应支出的情况进行举证,故东方欧美公司应当将华筝古韵中心支付的投资款返还。张咪经华筝古韵中心与东方欧美公司同意以其名义建立专款专用账户,其对专款专用账户内投资款的使用负有监管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华筝古韵中心的投资款汇入专款专用账户之后该账户存在多笔的支出,张咪作为该账户银行卡的持有人和账户的监管人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资金的支出征得了华筝古韵中心的同意;对于专款专用账户中被司法扣划的款项,因系执行(2012)朝民初字第09157号判决书的执行措施,而该案中张咪对于返还该案原告齐某投资款亦经法院判决负有相应义务,故对于该笔扣划造成的专款专用账户内资金的相应支出张咪亦负有相应的责任。上述两部分支出的款项已超出华筝古韵中心就《中国一夜》舞台剧投入专款专用账户内的投资款,故法院认为张咪在本案中应与东方欧美公司就返还华筝古韵中心投资款承担连带责任。华筝古韵中心主张东方欧美公司与张咪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东方欧美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一、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与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签订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投资款五十万元;三、张咪就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与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13元,由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此前相关案件的审判情况,涉案项目处于长期停滞状态,华筝古韵中心与东方欧美公司之间的《协议》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故《协议》应予解除,东方欧美公司应返还华筝古韵中心涉案投资款。张咪上诉认为其并非适格被告,且在获得投资款项后,已经实施了项目并由此产生了部分支出,就此本院认为,华筝古韵中心支付投资款时张咪为东方欧美公司的控股股东,涉案投资款进入到张咪的个人账户(专项账户),并在之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数笔资金的进出,还被其他法院从该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张咪作为该专项账户的所有人、监管人对账户内的专项资金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其在公安部门的笔录中曾表述本案涉案投资款“也是制作方和投资方双方同意后才使用”,现张咪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投资款经华筝古韵中心同意后方才使用及账户内款项系用于《中国一夜》舞台剧的支出,故张咪应对涉案投资款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综上所述,张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张咪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