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176肖强与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肖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强。上诉人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强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上诉人江苏金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审 判 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赵媛媛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