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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洪远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远程

案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969号原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远程,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曾因诈骗于2007年11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琼、李祖贤,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远程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洪远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洪远程在南安市诗山镇梧埔山村下坂后埔洋25号家中,向手机号码为153××××6650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5套银行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同月16日洪远程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到户名为廖崎的银行卡3张、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1张、户名为屈智雲的银行卡1张及相应的5张身份证复印件、5张手机卡、5个银行U盾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快递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银行卡明细、劳动教养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洪远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洪远程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远程收买银行卡、U盾、身份证明等相关配套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符合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洪远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扣押到赃物,减少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洪远程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远程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洪远程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的户名为廖崎的银行卡3张、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1张、户名为屈智雲的银行卡1张及相应的5张身份证复印件、5张手机卡、5个银行U盾,及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诉人洪远程诉称,其购买的5套银行卡不属于刑法中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范畴,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不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定罪错误。即使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涉案的信用卡尚未到达上诉人手中即被扣押,能否交易尚未明确,不能认定数量巨大,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洪远程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洪远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行为不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向他人收买的5套银行卡信息资料中,每套都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相关配套信息,只要他人掌握该配套信息即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符合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因此,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洪远程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原审定罪准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全部被扣押到,减少社会危害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根据上诉人洪远程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量刑适当,且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鹏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