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农安县前岗乡孟胡村杨家崴子屯*组。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于家店村龙凤沟屯*组。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玲艳与被执行人王桂顺抚养费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玲艳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