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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德成与王育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成,王育雄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99号原告:何德成,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危虹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育雄,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何德成与被告王育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何德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何德成负担。审 判 长  王道锦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