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德成与王育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成,王育雄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99号原告:何德成,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危虹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育雄,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何德成与被告王育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何德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何德成负担。审 判 长 王道锦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