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055蒋立云与李昌龄、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立云,李昌龄,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立云,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昌龄,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瑞华,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蒋立云与被执行人李昌龄、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1、王瑞华原郑集轧花厂职工,2、李昌龄制造厂”,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51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瑞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于2017年4月10日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三、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四、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昌龄有苏C×××××、苏C×××××车辆,本院已经于2016年12月28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委托公安机关进行查找、扣押。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李昌龄、王瑞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处调查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九、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