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晋某与刘某、刘维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刘某,刘维超,李明珠,青岛市李沧区实验小学文正校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160号原告:晋某。法定代理人:晋红亮,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刘某。被告:刘维超,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明珠,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实验小学文正校区,住所地李沧区。负责人杨剑英职务:校长原告晋某与被告刘某、刘维超、李明珠、青岛市李沧区实验小学文正校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晋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晋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宗 莉书 记 员 江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