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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刚琼、刘运洪等与湖北欧泰置业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琼,刘运洪,湖北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44号原告张刚琼,女,生于1972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工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刘运洪,男,生于1973年12月5日,土家族,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湖北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居委会*组欧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1454660D。法定代表人彭霖。被告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7167785F。法定代表人陈帮琼。原告张刚琼、刘运洪与被告湖北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利川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刚琼、刘运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琼、刘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刚琼、刘运洪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君审 判 员  廖松林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