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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东伟与李东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伟,李东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被执行人:李东岩,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广播电视局原富江广播站站长,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东伟与被执行人李东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东岩工资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东伟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李东岩其他财产并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