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振声与常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声,常大伟,常艳荣,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白城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66号原告张振声,1939年6月14日。委托代理人潘洋,海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大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常艳荣,具体年龄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白城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声诉被告常大伟、常艳荣、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白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云鹏审 判 员 郭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