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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意春、方爱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意春,方爱科,方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吕意春,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方爱科,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方兰爱,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吕意春与被执行人方爱科、方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爱科、方兰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意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爱科、方兰爱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46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爱科、方兰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方爱科、方兰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方爱科、方兰爱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吕意春给付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吕意春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院(2016)桂13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