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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陈喜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陈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6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居委会建行馨苑一单元502室。被申请执行人:陈喜章,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西原市场院内。本院在执行王志军与陈喜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喜章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街地号为401-04-190(1)其他用途房产及划拨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7日,买受人王田以112150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喜章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街地号为401-04-190(1)其他用途房产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田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田;二、买受人王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喜章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街地号为401-04-190(1)其他用途房产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