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德会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2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德会,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黄德会因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2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黄德会向市人社局邮寄了信访材料,请求市人社局作出国家赔偿。市人社局作出京人社信字第10313号信访答复。针对市人社局的信访答复行为,黄德会于2016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以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黄德会的起诉不予立案。2017年2月6日,黄德会再次以市人社局未对其信访请求进行答复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请求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设置了相关的复查、复核程序,并未赋予信访人对信访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市人社局针对黄德会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德会的起诉。黄德会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市人社局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市人社局对黄德会所作信访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所调整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德会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黄德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研审 判 员 王 元审 判 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元君书 记 员 高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