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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国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张国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6委。负责人:王本峰,系长胜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兴宝,系长胜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张国x,身份证号2305211977********,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兴安乡兴旺村*组**号。关于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国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x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国才同意用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峰源小区二期8单元601室住宅(房屋产权人张国才,建筑面积83.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集房权证前进字第000764**号),抵偿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借款本金170000,00元、利息58212.54元、逾期罚息及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双方同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国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结案。执行费332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家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