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卫诉袁再辉、蔡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袁再辉,蔡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27号原告:章卫,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袁再辉,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蔡立华,男,196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洲镇。原告章卫与被告袁再辉、蔡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卫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章卫负担。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黎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