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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卫诉袁再辉、蔡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袁再辉,蔡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27号原告:章卫,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袁再辉,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蔡立华,男,196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洲镇。原告章卫与被告袁再辉、蔡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卫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章卫负担。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黎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