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崇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景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景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崇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中山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叶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景相,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景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0521.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