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594号原告:王伟,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伟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伟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