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樊鹏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鹏,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樊鹏,男。委托代理人:董亚万(樊鹏之母),女被执行人: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鹏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给付樊鹏借款本金59500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8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4日,本院将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樊鹏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