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丽娟申请执行李泽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李泽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泽京,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李泽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李泽京,已举家去山东打工,同意开工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黑0128执648号一案的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丽娟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