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胡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胡美媛,胡昕,袁小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562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胡美媛,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胡昕,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袁小莲,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胡美媛、胡昕、袁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美媛、胡昕、袁小莲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胡美媛、胡昕、袁小莲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