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88号原告:齐某,女,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马某,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齐某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齐某美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