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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平,王铁链,郭卫东,胡爱民,周红军,杨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71号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孟州市西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公文,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艳平,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王铁链,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郭卫东,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住孟州市,现住。被申请人胡爱民,女,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红军,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孟州市。被申请人杨艳慧,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平、王铁链、郭卫东、胡爱民、周红军、杨艳慧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平、王铁链、郭卫东、胡爱民、周红军、杨艳慧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