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夏元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夏元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610号原告赵洪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夏元章,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伟诉被告夏元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伟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