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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夏元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夏元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610号原告赵洪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夏元章,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伟诉被告夏元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伟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