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正和、林正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和,林正洪,邹琼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和,男,汉族,195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林正洪,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邹琼芳,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陈正和与被执行人邹琼芳、林正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琼芳、林正洪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4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蒋 洪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