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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臣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韩东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保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夏磊,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臣,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安豫证经字第175号公证书、(2017)安豫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臣名下的银行存款452014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