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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郁传祥诉江苏康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传祥,江苏康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581号 原告:郁传祥,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归义四村33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7006066918。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慧,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学院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苏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兵,该公��员工。 原告郁传祥与被告江苏康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郁传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聘请书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按聘请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200万元人民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在郯城县红花镇马陵山建设大型生态养猪基地项目,委托原告在郯城办理该项目的建设手续,于2013年8月16日聘请原告为该建��工程项目筹建处处长,年薪50万元人民币。原告受聘用后积极为该项目工作,目前仍未解聘,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任何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现已拖欠原告四年工资,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郯城县仲裁委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原告对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由本案被告康农公司支付200万元工资,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该请求仍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现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就有关争议事项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郁传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健 审 判 员  刘国政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