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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烨,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和圣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