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法学、夏立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法学,夏立军,张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174号申请人:秦法学,男,1973年2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申请人:夏立军,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张继红,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人秦法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立军、张继红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秦法学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二七区(郑房权证字第×××××)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立军、张继红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