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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戈金伟、张忠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金伟,张忠海,刘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戈金伟,男,汉族,1987年10月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张忠海,男,汉族,1973年3月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潼县。被执行人刘鹤,男,汉族,1994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戈金伟与张忠海、刘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献字第00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73号。因双方当事人均住在献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献字第0030号裁决书,指定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