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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成、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莱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春松,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提云连,局长。负责人张贤良,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张黎军,该局三山岛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秋霞,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成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行初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以自愿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成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成撤回起诉;三、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行初4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王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宁雪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