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陆伟、张秋红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陆伟,张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王海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伟,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张秋红,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同被执行人陆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陆伟、张秋红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锦州市公证处作出(2016)锦证经字第3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截止2016年9月6日)、执行完毕之日前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查坐落于古塔区XX号抵押房屋暂不具备执行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公证处作出(2016)锦证经字第36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