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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杨金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杨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杨金城,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执行王振民与杨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金城下落不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杨金城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王振民申请现已将被执行人杨金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又将被执行人杨金城妻子郭凤茹银行存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