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860号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长安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李锁云。委托代理人: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三梅,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元县,系被告陈杰雇请的财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4元,减半收取17552元,由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