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璋、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璋,李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710号原告: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人民大道步行一街。法定代表人:曹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芝,男。被告:周璋,男。被告:李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璋、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