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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113号原告:陈侠,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0186567L(1-1)。负责人:裴忠平,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