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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汤拥军与周勇、苏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拥军,周勇,苏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712号原告:汤拥军,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勇,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苏春莲,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汤拥军诉被告周勇、苏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拥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