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营者邵洪亮,男,该站业主。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戴彬彬,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长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