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长生、孙小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长生,孙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马长生,男,生于1978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高洞村五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8********。被申请执行人孙小红,女,生于1981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1********。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泸纳卫计征决〔2016〕第01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琼审 判 员  雍定远人民陪审员  郭从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