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璐与张洪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张洪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887号原告:刘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告:张洪龙,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原告刘璐与张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