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永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123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城北新区文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龚兆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禅,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才,男,193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美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