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菡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菡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被执行人向菡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菡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向菡萏偿还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2日达成还款协议,由向菡萏每月偿还借款1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同意,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30执1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彭继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