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某1与杜某1、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杜某1,杜某2,余某,义乌市乐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335号原告:蒋某1,男,200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理人:蒋某2,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系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江萍、何义超,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1,男,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理人:杜某2,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父亲。法定代理人:余某,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母亲。被告:杜某2,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余某,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义乌市乐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52幢6号。法定代表人:虞泽丰。本院在审理蒋某1与杜某1、杜某2、余某、义乌市乐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1负担。审 判 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