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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06行审23号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6135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惠路8号。负责人杭新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燕,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8624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尤旺社区。投资人陆明龙,该厂厂长。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惠安监管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于2016年4月7日8时45分左右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同年12月7日向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锡市华威机���电器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惠安监管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交纳,逾期则加处罚款。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履行。2017年6月26日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仍未履行。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无锡市华威机械电器厂缴纳罚款22万元。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催缴通知书、文书送达回执。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安监管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安监管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徐 军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