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淑萍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淑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淑萍,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杨淑萍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0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淑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0979号民事裁定;2、判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依法对杨淑萍合法财产征地拆迁进行合法补偿;3、诉讼等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民行交叉案件,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机械认为“起诉所诉事项只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相悖;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所争议问题已经行政程序解决”是错误的。事实是杨淑萍的私营房地产被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违法征地拆迁,但未给分毫合法补偿,杨淑萍一家至今无临时安置费、无住房、生意被毁,无法正常生产生活,何来“已经行政程序解决”;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剥夺杨淑萍的诉权,系违法判案。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有原、被告;有诉讼请求;有案由、事实和理由;有属于本地范围管辖,依法应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杨淑萍起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作为拆迁人的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与作为被拆迁人的杨淑萍就涉案房屋拆迁事项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情形的救济途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做了明确规定,即由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杨淑萍本次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杨淑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蕾蕾审 判 员 玄明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