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鹏腾与冯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鹏腾,冯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637号原告:梁鹏腾,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冯维,女,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梁鹏腾与被告冯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鹏腾以被告冯维已偿还购车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鹏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鹏腾负担。审判员 林文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丁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