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岳德友与岳茂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友,岳茂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592号原告:岳德友,男,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岳茂申(森),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岳德友与岳茂申(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岳德友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德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岳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岳德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关注公众号“”